福建省水利学会科研活动自律公约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激励和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追求真理、勇攀高峰,树立科技界广泛认可、共同遵循的价值理念,加快培育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确保科技活动符合规范、成果安全可控,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坚定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类社会团体发挥学术自律自净作用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闽科监〔2024〕3号),制订本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科技治理社会组织体系,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引导科技人员自觉自律,塑造科技向善的价值理念和保障机制,树立确保科技发展安全可控的自觉意识,努力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为增进人类福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中办发〔2022〕19号)等相关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公约旨在规定水利科技工作者在科研活动过程中,遵从学术良知、遵守伦理原则、做到自觉自律,以维护学术界共同利益,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四条 本公约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科研活动应遵守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条例,不得违反社会公平、正义及秩序。
(二)践行优良科研作风。科研活动应遵守科学研究的基本准则,秉持科学家精神,维护学术诚信,倡导公平公正。
(三)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科研活动应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应维护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健康、公共环境及公共财产。
(四)遵循科技伦理规范。科研活动应遵守科技伦理规范。尊重生命权力,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致力于增进人类福祉。
第五条 本公约适用于本学会全体会员。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一)继承和发扬老一辈科学家坚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艰苦奋斗、科学报国、技术为民的优秀品质和崇高追求,在新时代坚定敢为天下先的自信和勇气,敢于提出新理论、开辟新领域、探寻新路径,在解决受制于人的重大瓶颈问题上勇于担当作为。
(二)坚持追求真理、严谨治学,静心笃志、力戒浮躁,甘坐“冷板凳”、肯下“苦功夫”。倡导团队精神,坚持全球视野,加强国际合作。
(三)坚持立德为先、诚信为本,勇做重大科研成果的创造者、建设科技强国的奉献者、崇高思想品格的践行者、良好社会风尚的引领者。
第七条 涵养优良作风学风
(一)坚持学术民主,倡导学术争鸣,尊重他人学术话语权,倡导严肃认真的学术讨论和评论,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积极表达学术思想,不利用行政职务或学术地位压制不同学术观点。
(二)抵制科研领域“圈子”文化,摒弃各种利益纽带和人身依附关系,公正负责地参加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机构评估等活动,不因单位、感情、利益等各种原因影响自身判断。
(三)严守科研诚信底线,杜绝一稿多投、不当署名、抄袭剽窃、数据造假等失信行为。学术带头人从自身做起,注重言传身教,甘愿充当青年人才的“领路人”,以身作则传递科研诚信。
(四)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引领社会风气上发挥表率作用,弘扬科学精神与科学文化,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科研活动“以诚立,以真践,重底线,轻利益”的浓厚氛围。
第八条 坚守科技伦理底线
(一)致力增进人类福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科技发展思想,致力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体现科技人文关怀。在科技活动中最大限度避免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或潜在威胁,尊重人格尊严和各项基本权益。
(三)公平对待社会公众。尊重宗教信仰、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公平、公正、包容地对待不同社会群体,反对歧视和偏见。
(四)合理控制技术风险。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的风险,力求规避、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防止科技成果误用、滥用。
(五)推动信息公开透明。提升科技活动透明度,推动社会公众合理参与,及时披露科技活动中重大、敏感伦理问题信息。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公约未规定的有关科研活动自律事项,按照学会的惯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