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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试行)


(经2023年12月22日福建省水利学会第十二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并表决通过,2023年12月28日发布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福建水利科技创新,调动福建广大水利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水利科技进步,服务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由福建省水利学会组织实施,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接受福建省水利厅、科技厅、科协和学会监事会等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授予我省在水利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其他科学研究方面为促进水利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相关成果分下述三类:

(一)科技研发成果

在水利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过程中,所取得的重要发现、重要方法、重大进展和理论创新,以及所完成的有重大科技创新且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和设计等。

(二)技术推广成果

水利行业领域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过程中,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而取得的有突出创新性的技术成果;或对已有技术集成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技术成果。

)其他科技成果

在水利标准、科技信息等科技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对水利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并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学术性成果;或在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的对水利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和支撑,并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五条 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三个等级,各类奖项的评奖标准如下:

(一)科技研发成果

有重大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产品的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技术成熟程度高,获得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水利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有重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产品的国内领先水平,技术成熟程度较高,获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水利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产品的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技术成熟程度一般,获得可观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水利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推广成果

有重大的技术创新,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产品的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成熟性和适用性强,推广规模大,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动作用,获得重大突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推动水利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显著的,可评为一等奖。

有重要的技术创新,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产品的国内领先水平,成熟性和适用性较强,推广规模较大,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获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有效推动水利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的,可评为二等奖。

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产品的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有一定的成熟性、适用性、推广规模和示范推动作用,获得可观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有利于水利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的,可评为三等奖。

(三)其他科技成果

创新程度高,具有高的理论和学术水平,对提高决策水平和指导实践有重大的支撑作用,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水利改革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创新程度较高,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学术水平,对提高决策水平和指导实践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具有较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水利改革与发展起到较重要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具有一定的创新程度,达到一定的理论和学术水平,对提高决策水平和指导实践有一定的支撑作用,具有可观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水利改革与发展起到明显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六条 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提名、申报渠道:

(一)凡申报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的成果,须经具有提名资格的机构,组织专业方向与申报项目相同或相近、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5名以上)进行相应的技术鉴定或评审后,择优提名。

(二)提名机构包括省水利厅主管科技处室和省水利学会的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三)根据每年度申报通知,经提名的项目,由项目完成人向省水利学会秘书处提交申报材料。

第七条 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申报成果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申报成果应属水利行业领域

(二)申报成果应为在福建省域内项目为主取得的

(三)第一申报单位应为在福建省域内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应有一半(及以上)单位为福建省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同一评选年度,非第一完成单位不得超过三个申报项目;不受理申报单位中有省部级(或相当于)为主要完成单位的项目。

(四)申报成果完成时间不超过3年

(五)科技研发、技术推广成果已通过鉴定或评审,其他科技成果已公开发表

(六)落选成果经补充开发研究后,在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经进一步应用推广取得显著效益的,须隔一年方可再次申报。

(七)申报成果不涉及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内容。

第八条 已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的项目,或已获省内外与本学会同层级机构颁奖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凡连续两次参加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评选未获奖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

第九条 申报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提名书。

(二)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项目评审意见书。

(四)应用证明(由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五)联合申报项目,必须提交所有各方共同签字盖章的联合申报协议书。

(六)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报告。

(七)检索查新报告。

(八)其他有关证明或技术材料(包括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

第十条 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评选程序:

(一)形式审查,学会秘书处对申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通过形式审查的参评成果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专业评审,学会秘书处根据项目所属专业,分类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并依据评分等级标准和项目成果质量予以赋分、推荐等级。

(三)会议评选,召开评选委员会评选会议,每个项目指定一名主评委员汇报该项目的专业评审情况,评选委员会通过听取成果汇报、质疑、评议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评委及专家选择组成原则及回避措施:

(一)水利科技奖专业评审专家及评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从我省与水利相关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领导及高级技术人员中选择。

(二)申报项目的完成人或与申报项目为同一法人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该申报项目的专业评审专家。

(三)申报项目的完成人不得担任评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召开评选委员会评选会议时,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其所在法人单位申报项目的主评委员。

第十二条 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对授奖数量和授奖名额进行限制。

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40项,且不超过年度提名项目总数的80%,其中一等奖不超过授奖总数的15%,授予主要完成单位中有本会单位会员的项目;二等奖不超过授奖总数的30%,授予主要完成单位中有本会单位会员的项目;三等奖不超过授奖总数的55%,仅授予第一申报单位为本会单位会员的项目。

一等奖获奖项目,每项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授奖人员不超过7名;二等奖获奖项目,每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员不超过6名;三等奖获奖项目,每项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授奖人员不超过5名。

第十三条 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评选结果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如有异议应实名和书面形式向省水利学会秘书处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水利学会秘书处在30个自然日内,进行核实并答复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定异议不成立的,由省水利学会发布评选结果,并向获得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获奖证书。

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是授予项目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证明依据。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数据及材料,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的,由福建省水利学会撤销该奖项并收回证书,被撤销奖励的单位及个人,两年不得申报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提名机构


省水利厅主管科技处室:

福建省水利厅水土保持与科技处

省水利学会副理事长单位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省水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福建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福州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省水利学会常务理事单位:

福建省闽江流域中心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技术站

福建省水利规划院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福建中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水投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福州水务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省水利学会各专委会工委会:

水利管理专委会

施工专委会

供水专委会

水生态及水环境专委会

水利水电规划专委会

农田水利及围垦专委会

减灾专委会

工程地质专委会

水文专委会

水工及水力学专委会

水利信息化专委会

水电专委会

科普工作委员会

青年学术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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