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学会第十二届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经2023年8月4日福建省水利学会第十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 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会会费收取标准、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结合我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10000 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5000 元/年
理事单位:3000 元/年
会员单位:2000 元/年
个人会费20元/年,可留在专(工)委会作为活动经费。
二、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缴足当年会费;每年7月1日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缴纳。
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账户。
户 名:福建省水利学会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州东门支行
帐 号:13135401040000992
三、会费开支范围
1.为会员提供基本服务项目: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开展党建提供工作经费:党支部活动费、学习材料等费用。
3.学会运转经费办公必要支出: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房租、水电费等。
四、会费管理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由理事长审定,涉及投资等重大项目由理事会集体决策。
3.学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无故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