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学会会员登记办法
(经2023年12月22日福建省水利学会第十二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登记管理
根据《福建省水利学会章程》规定,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中的会员,由所在单位登记管理;非单位会员的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入会,由秘书处按个人会员登记管理。
第二条 入会资格
(一)个人会员: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及以上的,或大专毕业工作三年以上的,或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水利科技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从事水利事业,具有一定数量的水利科技工作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济组织,且热心支持本会的工作的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 申请材料
(一)个人会员:向本会秘书处递交《福建省水利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身份证及学历或职称等证件的复印件和个人简介。
(二)单位会员:向本会秘书处递交《福建省水利学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第四条 审核登记
(一)本会秘书处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入会的意见;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依照章程规定做出是否同意入会的决定;
对决定同意入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学会秘书处登记,载入会员名册。
第五条 动态处置
学会秘书处每年对会员进行复核,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予以撤销。
(一)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个人被单位开除的;
(五)个人会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剥夺政治权利;
(六)会员主动退会的。
第六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须向本会提交书面材料。
(二)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七条 重新入会
单位会员退会后一年内不得重新入会,一年后重新申请入会的,应先补交退会前所欠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