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学会章程
(经2023年8月4日福建省水利学会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于2023年9月19日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福建省水利学 会。 英 文 译 名 为 : Fujian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 ,缩写为:FJHES。
第二条 福建省水利学会( 以下简称本会)是由福建省水利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发展我省水利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会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优良风尚,贯彻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办会;坚持为水利事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水利科技素质服务,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坚持加强自身建设,促进人才成长,充分发挥学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水利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以促进水利科技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推广,为水利改革发展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水利厅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东水路 83 号,邮编:35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水利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
(二)普及水利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本会通讯和水利科技期刊;举办科技讲座及科技展览;开展水利优秀论文评选活动。
(三)开展民间水利学术交流,促进水利科技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发展闽台及海外水利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会员培训,为水利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与管理水平服务。
(五)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水利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认证、人才评价、科技评估和水利标准化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水利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水利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科技等问题的调研论证,为政府部门决策提出咨询意见、建议。
(七)开展水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承担水利科技项目研究,工程项目评估与论证,项目管理与监理;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水利科技成果和产品鉴定以及工程安全鉴定评价、质量鉴定、事故鉴定、合同争议处理和仲裁等相关工作。
(八)举荐水利科技人才,奖励水利优秀学生;组织开展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评奖工作。
(九)建立健全水利科学技术研究自律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为会员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他们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本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为中国水利学会的单位会员。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所在单位属于学会单位会员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会,由所在单位登记管理;个人所在单位不属于学会单位会员的人员,以个人会员名义入会,由秘书处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入会条件。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水利学科及相关领域内有一定专业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及以上的水利科技工作者;或具有大专毕业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水利科技工作者;或长期从事水利事业的工作人员。
二、单位会员:
热心支持本会工作、愿从事水利事业,具有一定数量的水利科技工作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济组织等。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要求入会的单位,须符合第九条规定,由本单位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要求入会的个人,须符合第九条规定,由本人申请,并由个人所在单位出具意见,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学会秘书处登记管理。
会员由本会载入会员名册,并在会内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政策;
(三)可优惠获取本会学术期刊、技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员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研究表决后,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等处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向本会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 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后,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以及会员入会、退会材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负责人产生办法,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按照《福建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办法》和本会选举办法推选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会员代表不得少于 100 人。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 年,每 5 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提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罢免理事及其他重要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 1/3。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必须热爱祖国、崇尚科学、学风正派,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水利学术或科技管理领域有突出成就的会员;
(二)热心和关心学会工作,有精力、有能力处理学会事务,在组织与参加学会的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做出成绩的会员;
(三)关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组织有关人员筹备换届选举工作。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五条 理事或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需调整时应书面通知本会,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进行相应人员调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连续 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并由理事会确认后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按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届中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需要补选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罢免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按选举办法相应程序要求进行。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增补理事或常务理事;
第三十四条 经理事长或者 1/5 以上的理事提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 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连续 3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并由常务理事会确认后向会员代表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经理事长或 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 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原则上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四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为理事长。因理事长由领导干部兼任的或理事长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 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 3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30 日 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3-9 人组成,且为单数。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原则上连任不超过 2 届,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监事不得由本会负责人、理事( 常务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负责人、理事( 常务理事)、其他监事来自同一单位。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届中监事的补选、罢免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按选举办法相应程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严重违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合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专业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 中国” “ 中华” “全国” “ 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会员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 《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证书、 印章遗失时,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 建
第六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兼合式基层党组织,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六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变更、撤并或注销时,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会基层党组织书记由本会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为本会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行使监督权和建议权。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八条 本会会员应按照《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本会有关的合理支出。
第七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资金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 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 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会换届应进行换届审计,如届中更换法定代表人应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如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 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九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2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八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会员通报。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提交会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 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8 月4日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